一个公路立交桥涵的发明专利,一个“利用本发明的方案建桥,将彻底解决全国乃至世界的交通问题”的发明专利,But!这么好的智力成果,然而并没有被授予专利权 ··· ···
那么,该发明人精神创伤和经济赔偿索赔多少合适呢?
100万?1000万?1个亿?
不,是100亿!不含精神损失 ··· ···
咱们来看看,这个涉案的专利申请信息:
涉案专利附图:
涉案专利技术摘要:
本发明涉及一种公路立交桥涵,此桥通过左行立交桥,调头直行,右行、非机动车人行道的互不干扰的三层立交结构,实现了对立交桥的丁字路口、十字路口的标准化、简洁立交桥设计,此桥简洁、高效,安全、占地面积小,造价低、易于实现标准化设计。
它的优点是:
占地面积小、造价小,没有冲突点、没有交织点,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的生命,节约能源、时间、人力和物力,彻底地改变了传统立交桥的结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行驶,可直接调头,利用本发明的方案建桥,将彻底解决全国乃至世界的交通问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裁判观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环能海臣公司、徐宝安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赔偿经济损失100亿元、精神损失1000万元。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专利复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徐宝安、北京环能海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我想具体的还很专业的审判内容,大家也没耐心看,关于很多专业术语什么的,所以小编我就直接省略了。说说这件事吧~
小编觉得,这个事件的原告也不是真的想要这100亿元吧,多半是为了争一口气~关键,这100亿的赔偿,也不现实啊~反正,原告的真正用意,小编我不能断定。但是这个原告的勇气,值得敬佩!
当自己被国家质疑时,敢于为自己去争取,去努力!其实我们商标中也经常遇到驳回的情况,有很多商标其实都是有做驳回复审的价值的,可是企业可能嫌麻烦、可能觉得不如再注册个更划算,各种考虑吧,最后商标就这样没有注册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