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提前招生_2022年浙江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通知

近日,浙江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围绕招生计划、招生范围、高中资源等内容作出规范。一起了解↓↓

禁止提前招生_2022年浙江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通知

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各地要加强本区域学龄人口变化监测,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合理确定普职招生比例。在国家规定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和班额标准内,要科学核定每一所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班额可以安排45—50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严格规范招生范围

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地处县(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当在本县(市)内招生;

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当在城区(指主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不得跨越城区招生。

省直属高中和高校附属高中,均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应当与所在地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相同。

合理统筹高中资源

对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县(市、区),经申请后可由所属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配,合理安排生源不足的民办普通高中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招生计划;

对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设区市,省教育厅将统筹调配学位资源,组织生源不足的民办普通高中合理安排跨设区市招生计划。

对本地生源充足的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安排跨区域统筹计划。

规范特殊类型招生

特色办学的体育、艺术、小语种类型可在设区市范围招生,其他类型(包括特长生)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特色招生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实施,并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再进行招生。体育、艺术类专门学校可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承担国家特殊人才培养任务的普通高中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可按原批准的办法招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招收“对口生”“直升生”等

落实指标到校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初中的政策,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学校招生计划的60%,不得将特殊类型招生指标包含在分配生指标中,分配名额应当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并向农村初中倾斜;原则上分配到农村初中学校的名额要确保足额落实。

不得跨区域分配指标,防止跨区域“掐尖”招生。各地分配生方案经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建立市级招生平台

各设区市须在2022年全面建成市级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平台,覆盖设区市范围内的所有高中学校。

禁止任何形式的线下招生、提前招生、零散招生;所有招生类型(包括省市统筹、特殊类型、分配生等)均须在招生平台录取,不在市级统一招生平台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保障随迁子女升学

对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够在户籍地顺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对未回浙江省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户籍地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各地要加强随迁子女考试管理,防止学校变相“掐尖”招生,禁止“中考移民”

2022年仍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自行组织命题、考试。为规范招生录取工作,除特长招生的专门测试、中外合作项目招生的外语水平测试、中职部分特殊专业招生考核可在每年5月中旬之后进行外,其他招生录取工作一律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并于8月15日前全部完成,同时将录取名单上报省教育厅统一进行新生学籍注册。

《通知》还明确,全面落实“十个严禁”:

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

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

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

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以设置奖金、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

严禁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尚未毕业的学生或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

严禁不按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招生简章开展虚假招生宣传,误导学生及家长;

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省教育厅将加强明察暗访并接受各地和群众举报、监督,一旦查实违规招生行为,首先问责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相关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全省通报,抄告当地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571-8800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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