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男子娶两个老婆 不算重婚罪

哎哟喂导言: 王涛今年才25岁,但是他已经有了两段婚姻,关键是,这两段婚姻还同时在持续,也就是说,他有两个老婆!

一个男人两个老婆

  事情是这样的,王涛在18岁的时候遇到了第一个老婆陈芬,两人感情迅速升温,感觉彼此就是自己此生的唯一了,于是二人于是决定携手走完这一生。这个决定得到了双方家长的支持,于是王涛和陈芬两家人便决定按照农村的习俗给这两个孩子办了一场婚宴,也算是正式结婚了。

  但是由于二人当时均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所以没有去领结婚证。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涛和陈芬二人觉得结婚证并没有那么重要,加上琐事繁忙,也一直没有去领结婚证,但二人一直生活在一起,对外也自称是夫妻关系。

  但如果王涛和陈芬二人从此就这么幸福地生活在了一起,那么这个案例肯定不会放在这里,没错,王涛变心了!

  王涛外出打工,认识了肖梅,王涛这时候又觉得肖梅是自己人生的唯一了,于是开展了对肖梅的追求,并很快如愿以偿,不久后便与肖梅登记结婚。但王涛觉得自己是个负责任的男人,不能抛弃糟糠之妻,于是在和肖梅登记之后依然没有和陈芬分手,就这样同时保持着两段婚姻关系。但是,纸总是包不住火的,陈芬终于还是发现了王涛重婚的事实,肖梅也总算知道了王涛的真面目,两人怒不可遏,在要求离婚的同时也向公安机关报案,告王涛犯重婚罪。

  而最终公安机关却告知——王涛不构成重婚罪!

  【法律分析】

  为什么王涛不构成重婚罪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就得说明白什么是重婚罪。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以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但还是与他人结婚。

  如果王涛与陈芬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又与肖梅办理结婚登记,那肯定构成重婚罪。王涛之所以不够成重婚罪,是在于他在与肖梅结婚时并没有配偶!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在法律上被称为是“事实婚姻”,而实际上,除非你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事实婚姻,否则法律上是不承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关系”是婚姻。

  王涛和陈芬未满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根据《婚姻法》这种婚姻是无效的。当他们满法定结婚年龄之后,应该立即去办理结婚登记,领结婚证,但是他们没有,虽然对外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依然不是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因此,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夫妻关系。

  既然不是夫妻关系,也就不是对方的配偶,因此,王涛在与肖梅结婚时没有配偶,故不构成重婚罪。

  那事实婚姻是不是必然不会构成重婚罪?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人心里就会想了,既然没有登记的事实婚姻不会构成重婚罪,那不去登记是否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不是!事实婚姻也可能构成重婚罪!

  我们把上面的案例倒过来,假如王涛和陈芬先进行了婚姻登记,而后和肖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那么王涛是不是构成重婚罪?

  答案是肯定的。王涛此时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只要前婚是登记婚姻,后婚不管是登记婚姻还是事实婚姻,都可能构成重婚罪。

  那包养“小三”是不是都构成重婚罪?

  这时候,又会有人问了,既然前婚是登记婚姻,后婚不管是登记婚姻还是事实婚姻,都会构成重婚罪,那当下那么多的“小三”现象,原配岂不是可以一网打尽?丈夫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小三”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两人不是都构成重婚罪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对待小三就不用当街暴打,扒衣服什么的以解心头之恨了,直接报案不就行了?可惜,这是理想状态。并不是所有的“小三”现象都可称之为事实婚姻的。

  事实婚姻有两个关键特征: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同居”。以夫妻名义是指对外宣称是夫妻,以夫妻名义处理日常事务等,比如私下的互称“老公”“老婆”并不能算是以夫妻名义,公开互称“老公”、“老婆”才算。同居是指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包养“小三”,几天去一次,一次去一晚或几个小时,然后离开,这并不能算是同居。

  所以,按照上面这个标准,现实中的“小三”很多都不能被定义为“事实婚姻”,更无法被纳入重婚罪的打击范围了。

  那遇到重婚的应该怎么办?

  很多人说,重婚罪是亲告罪,也就是必须当事人亲自去法院告才行,否则不予追究。其实这是个误区,重婚罪并不是亲告罪,只要公安机关发现有人重婚,就可以立案侦查,并不是一定要有人报案才行,如果有人报案,也不限于当事人,随便一个人都行。此外,由于重婚罪最多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所以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只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无需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也是为什么重婚罪被误认为亲告罪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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